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志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案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35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審理過程未保障伊之憲法相關權益,違反公平審判原則等,爰聲請將本件移送憲法法庭審理等語。
二、按在通常訴訟程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均為第二審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訴訟案件與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法院組織法第32條參照)。而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審理下列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三、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而非憲法法庭所管轄。從而,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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