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M,115,附民上,230,20260529,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簡堃哲
- 被上訴人陳立閔
原始抬頭(逐字)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判決駁回上訴。是原審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予以廢棄改判,依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於本院115年度附民上字第230號言詞辯論期日,雖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如認刑事訴訟之無罪判決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該條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3號裁定、83年度台附字第17號裁定參照)。準此,上訴人聲請本案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於法無據,爰不移送本院民事庭,逕予駁回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包梅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