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4549裁判日 2026-0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4549,20260515,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7,5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037元 李偉傑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偉傑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
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
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5年4月22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119,03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
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7,177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
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118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
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
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
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
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