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東榮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死亡,遺有○○鄉農會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86萬8,602元及坐落花蓮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遺產(該2筆遺產下合稱A遺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按原審卷第459頁所示分割方案請求分割A遺產等語。
二、被上訴人黃建麟則以:除A遺產外,黃東榮尚遺有○○段384之
5、384之9地號國有土地承租權(下合稱系爭承租權),且①黃東榮對伊負債27萬7,213元、②伊有交付黃東榮1萬6,000元及上訴人4萬元、③黃東榮有交付上訴人保管4萬元、④上訴人曾自系爭帳戶提領50萬元、⑤農糧署補助國有地之23萬6,996元等均應於本件遺產分配或扣除等語置辯。
三、被上訴人黃麗玉、黃麗秋則未提出答辯及陳述。
四、原審認上訴人於113年11月12日表示同意系爭承租權為黃東榮遺產範圍,但未將之追加為遺產標的,而僅就黃東榮部分遺產請求裁判分割,起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家事事件之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至2項規定至明。又民事訴訟法第453條規定同法第451條第1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㈡次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起訴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者,須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始得為之。如當事人所提證物是否可採,須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始能斷定;或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據訴狀之記載尚不明瞭或有其他情形,必須調查證據後,方能認定其訴為無理由者,即非顯無理由,自仍應為必要之言詞辯論,不得謂起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9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割遺產之訴,是以繼承人全體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權利為訴訟標的,除符合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法院應將整個遺產視為一體列為分割範圍。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即應依法定其分割方法,而遺產內容或範圍為何,繼承人如有爭議,要屬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應由法院於定遺產分割方法前調查認定,尚非訴訟標的。故繼承人倘就請求分割同一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有所爭執,無涉訴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㈢經查,上訴人起訴時未認系爭承租權為黃東榮之遺產,係被上訴人黃建麟抗辯此亦為遺產範圍。原審於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程序雖訊問上訴人就系爭承租權為遺產範圍有何意見,上訴人回答「同意為遺產範圍,該部分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原告已經代表其他繼承人共同承租,完成當事人變更程序,於國有財產署為共同承租之關係」(見原審卷第303頁),非單純同意應列入本件請求遺產分割之範圍,嗣於114年3月26日庭呈之家事爭點整理狀再次表明請求分割遺產範圍為A遺產,並將系爭承租權是否為遺產分割範圍列為本件爭執事項(見原審卷第455、453頁),足見雙方就系爭承租權是否為本件遺產分割範圍有爭執,依上開說明,此僅屬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應由法院於定遺產分割方法前調查證據認定之。上訴人既非就黃東榮遺產範圍主張僅就部分遺產為分割、保留系爭承租權不分割,而係積極表明A遺產即為本件應分割之遺產範圍(見原審卷第471頁),自無原判決所謂請求分割部分遺產之情。又原審既已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程序,依前揭說明,應行必要之言詞辯論。原審逕以上訴人請求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使當事人喪失家事事件法保障其等可到庭為言詞辯論之機會,有違法律正當程序。原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㈣是以,原審訴訟程序既有上開重大瑕疵,未經言詞辯論即為判決,影響當事人審級利益至為重大。經本院函詢兩造意見,被上訴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本院卷第49、53至59頁),應視為不同意由本院就本件訴訟為裁判,故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廢棄原判決,將本件發回原法院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將本件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審理。
六、末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萬2,612元(見本院卷第33至45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家事簡易訴訟程序,原法院於本件發回後,應併予注意,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林恒祺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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