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謝光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勞動契約成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38,166元,應徵裁判費15,3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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