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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上訴,159 裁判日 2026-05-13 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5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祜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祜家(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茲因被告於115年5月7日審理期日未到庭,本院原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一造辯論終結在案。惟被告嗣於115年5月12日具狀提出其於該次審理期日,係因另案至臺灣高等法院進行審判程序,始未能到庭之證明,是其為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7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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