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劉美淑被 告 孫堯萱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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