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4593裁判日 2026-0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4593,20260515,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俊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9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105元 李俊翰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7619元 李俊翰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3 新臺幣95524元 李俊翰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4 新臺幣123217元 李俊翰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0月5日、112年2月2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4月27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297,919元,及其中本金284,465元未按期
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27日止,帳款尚餘297,
919元及其中本金284,46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