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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4593裁判日 2026-0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4593,20260515,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俊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9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105元 李俊翰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7619元 李俊翰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3 新臺幣95524元 李俊翰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4 新臺幣123217元 李俊翰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0月5日、112年2月2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4月27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297,919元,及其中本金284,465元未按期 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27日止,帳款尚餘297, 919元及其中本金284,46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