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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5,原附民,2 裁判日 2026-05-29 案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楊舒涵被 告 陳莉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7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吳明駿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欣緣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5%2C%E5%8E%9F%E9%99%84%E6%B0%91%2C2%2C202605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