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7日原審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195元,惟未據被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7年2月5 日裁定命被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2月7日送達被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2、133頁)。被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附帶上訴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足憑,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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