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伍時安
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詹閎任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人銓
選任辯護人 陳以蓓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念玟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少奇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派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伍時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宇修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M%2C113%2C%E5%88%91%E6%99%BA%E4%B8%8A%E6%98%93%2C13%2C2025081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