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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民專訴,12 裁判日 2025-08-06 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原 告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裕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被 告 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貫地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理由欄第陸點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及銷毀」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3%2C%E6%B0%91%E5%B0%88%E8%A8%B4%2C12%2C20250806%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