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張君豪
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理由欄第陸點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及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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