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4,商調,19,2025080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公司/法人
- 相對人王國信
- 相對人陳玉芬
原始抬頭(逐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商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黃紹杰律師王偉丞律師相 對 人 王國信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國信、陳玉芬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又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王國信、陳玉芬均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商業庭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