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暫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凱健 代 理 人 康皓智律師江亭慧律師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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