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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上重訴,2 裁判日 2026-05-29 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義隆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卿后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惠如

選任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玉如

選任辯護人 許駿彥律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文雄

選任辯護人 謝育錚律師被 告 趙福全

選任辯護人 王祈恩律師陳彥鳴律師邱基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定於民國115年6月9日宣判。茲因被告等人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對於補繳稅捐未能如期於115年5月間完成,據被告李卿后、趙福全之辯護人陳報希望等候國稅局6月間核定繳交稅捐,請求另定庭期宣判等語。是因此部分辯論時已有調查,僅待被告等人陳報,考量本案卷證繁雜,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115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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