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4725裁判日 2026-0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4725,20260515,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君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176元,及其中新臺幣214
,552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