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6,建上易,1 裁判日 2017-12-12 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溫傑騰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 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何應權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創力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應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邱柏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6%2C%E5%BB%BA%E4%B8%8A%E6%98%93%2C1%2C2017121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