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溫傑騰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 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何應權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創力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應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邱柏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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