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許乃日許乃月許少茹鄭坤英許明長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金門縣許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許秋霖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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