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蔡澤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澤恩因殺人未遂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689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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