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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上,1487 裁判日 2026-05-20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陳啟芳

鄭鈺潔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27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350、1035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68、5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陳啟芳、鄭鈺潔(下稱上訴人2人)經第一審判決㈠論處陳啟芳犯如其附表五編號(下稱編號)1至41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編號4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編號43、44所示轉讓禁藥各罪刑。㈡論處鄭鈺潔如編號1至41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刑。並就陳啟芳如編號1至42所示部分、編號43、44所示部分及鄭鈺潔部分各定其等應執行刑,均為相關之沒收宣告後,上訴人2人均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所處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等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審酌所憑之依據及判斷之理由。

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則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2人所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情狀,如何不符上述酌減其刑之要件。屬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指為違法。關於量刑,亦已敘明第一審判決就陳啟芳所犯如編號1至41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4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43、44所示轉讓禁藥罪、鄭鈺潔所犯如編號1至41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就其等所犯如編號19、24至26、29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已以其等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包括其等之素行、販毒、轉讓禁藥之手段、數量、所得利益,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狀),而為量刑,及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其等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侵害之法益及所映之人格特性等情狀,就陳啟芳如編號1至42所示部分、編號43、44所示部分及鄭鈺潔部分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核屬妥適,予以維持。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範圍,又無濫用刑罰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於法均無違誤。上訴意旨以:上訴人2人坦承犯行,主動供出毒品來源,配合偵查,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又其等販毒僅為朋友間互通有無,所獲利益不多,惡性與販毒大中盤商有異,且鄭鈺潔無販毒前科,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等之刑,且量刑過重,不但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並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另其等販賣毒品次數雖多,但侵害之法益相同,販售對象僅4人,犯罪時間密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實屬過重等語。核係就原審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斟酌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俱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人2人此部分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應駁回。貳、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有同項但書之情形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原審以上訴人2人經第一審判決,各論處其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後,上訴人2人均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之量刑。此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又無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2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皆應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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