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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4876裁判日 2026-0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4876,2026052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4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502元 王金鈴Z000000000CD 自民國102年0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金鈴於民國92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02年05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12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