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5027裁判日 2026-0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5027,2026052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0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79元 張嘉玟 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嘉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5年4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5年4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9179元消費款、
新臺幣113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312元費用(含違約金),總
計新臺幣3162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