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20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1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ULIT WINNIE DAMIAN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狀」之中文譯本。
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甚明。故當事人不服原判決所提出之上訴或理由書狀如使用外國文字,應翻譯為我國文字,始屬合法之程式。本件上訴人ULIT WINNIE DAMIAN繕具外國文字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於法不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具其中文譯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4%B8%8A%2C1565%2C2026052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