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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分割遺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4,家上,16,2025081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羅立東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書記官 黃慧中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羅立東
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依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額新台幣(下同)5,753,260元(原審卷第259頁)之1/5,核定為1,150,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8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