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黃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麟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起訴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為分割遺產事件,依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黃東榮所遺遺產為○○鄉農會存款新臺幣(下同)86萬8,602元及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2筆(見原審卷第451、459頁),其中土地價值依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見原審卷第36頁)所示應為18萬1,847元,是其遺產價值合計為105萬449元(計算式:86萬8,602+18萬1,847),又黃東榮之繼承人共4人(見原審卷第49頁繼承系統表),是按上訴人應繼分4分之1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6萬2,612元(計算式:105萬449元×1/4。小數點後位4捨5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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