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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4,審裁,818 裁判日 2025-07-28 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18 號 聲 請 人 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齡慧 送達代收人 黃美雯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漏未裁判之情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JCCC%2C114%2C%E5%AF%A9%E8%A3%81%2C818%2C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