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28 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漏未裁判之情事,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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