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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民聲,38 裁判日 2025-07-25 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林維楨 代 理 人 呂紹瑋律師相 對 人 ○○○○○○○○ 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君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4%2C%E6%B0%91%E8%81%B2%2C38%2C202507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