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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703 裁判日 2026-04-07 案由:聲請人為違章建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703 號 聲 請 人 劉惠玲 上列聲請人為違章建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增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卻遭宜蘭縣政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為拆除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訴,復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612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宜蘭縣政府拆除系爭建物前未經合法測量及專業鑑定,且有未依職權調查重要證據等違失,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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