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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5289裁判日 2026-0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5289,20260603,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961元及如附件聲請狀之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