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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民專上,13 裁判日 2026-04-15 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Helsinn Healthcare SA) 法定代理人 Antonella Bennici Matteo Santi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秉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君怡 複 代理 人 張雅雯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立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輔 佐 人 陳本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豫宛 蘇怡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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