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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