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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商訴,20 裁判日 2026-04-27 案由:返還股票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20號 原 告 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慧如 被 告 許逸群

陳世章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商業庭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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