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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民植上更一,1 裁判日 2026-04-15 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植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蔡嘉政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芝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洪宗熙 王茂勇 曾俊雄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曾騰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七項應更正為「七、第一審、第二審(均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洪宗熙負擔二分之一、王茂勇負擔四分之一、曾俊雄負擔八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七項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丘若瑤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3%2C%E6%B0%91%E6%A4%8D%E4%B8%8A%E6%9B%B4%E4%B8%80%2C1%2C20260415%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