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七項應更正為「七、第一審、第二審(均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洪宗熙負擔二分之一、王茂勇負擔四分之一、曾俊雄負擔八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七項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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