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原 告 勁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育良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徐欣瑜律師被 告 廖文升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官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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