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相對人何正文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民暫字第18號裁定,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現由本院以114年度民暫抗字第5號(下稱本案)審理中,聲請人書狀內容涉及氣體系統工程之規格、需求及成本分析等營業秘密資訊(下稱系爭資料,如附表所示),非一般人所知悉且具經濟價值,聲請人業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因相對人任職之和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淞公司)為聲請人市場之直接競爭者,系爭資料如於審理過程中知悉後開示或供訴訟以外之使用,將危及聲請人市場上競爭力,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不予准許相對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聲請人誤載對邱靖棠律師、華育成律師聲請限制閱覽部分,業已於115年3月31日以民事撤回部分聲請狀撤回,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得依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係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業經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資料對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邱靖棠律師、華育成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0、11號號裁定准許在案;又因相對人任職之和淞公司與聲請人具有競爭關係,縱不允許相對人接觸系爭訟資料,然於本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邱靖棠律師、華育成律師得閱覽該部分與訴訟相關之訴訟資料,而為相對人即本案進行實質言詞辯論及攻擊防禦,應已足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是以,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丘若瑤
編號 系爭資料 本院115年度民聲上字第1號案件 1. Micron MSH/10B「大宗氣體(Bulk gas)」投標文件 抗證21 2. Micron MSH/10B「特殊氣體(Specialty gas)」投標文件 抗證22 3. 印度廠系統各樓層材料計算表(整合9大系統).xlsx表 聲證3 4. Bulk Gas初版昇位圖1211.pdf檔 聲證4 5. TSMP New Fab GDS Technical Proposal V1-19Mar25.pdf檔 聲證5 6. VSMC HK Connection Technical Proposal V0-00000000.pptx檔 聲證6 7. 2025 WTCG busimess plan_V2.pdf資料 聲證7 8. MOU Assumptions v2.docx資料 聲證8 9. 香港-氣體化學監控系統_工程管線標單20250110.xlsx資料 聲證9 10. Micron MSH案件成本分析表 聲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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