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95號抗 告 人 楊瑤清
代 理 人 黃昱中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51號),提起抗告,於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31號)駁回其抗告確定後,經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違憲予以廢棄並發回本院,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裁定停止審理。茲因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本件開始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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