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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5378裁判日 2026-0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5378,20260603,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泰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9,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3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9831元 張泰瑋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00% 002 新臺幣18589元 張泰瑋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泰瑋於民國113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4月13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837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 人張泰瑋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4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64元及違 約金暨手續費121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 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