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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4,建上更(一),1 裁判日 2016-04-20 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被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李宗哲律師李書孝律師參 加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受 告知人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4%2C%E5%BB%BA%E4%B8%8A%E6%9B%B4%EF%BC%88%E4%B8%80%EF%BC%89%2C1%2C201604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