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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3,建上更(一),1 裁判日 2016-03-16 案由:給付工程報酬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鼎祥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許明珠被 上訴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陳錫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李麗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V%2C103%2C%E5%BB%BA%E4%B8%8A%E6%9B%B4%EF%BC%88%E4%B8%80%EF%BC%89%2C1%2C201603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