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SLDV115,司促,5676裁判日 2026-06-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促,5676,20260603,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禹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95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