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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SLDV115,司催,410裁判日 2026-0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催,410,20260709,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聲請公示催告。惟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係「臺灣化學纖維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 憑,非在本院轄區,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