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SLDV115,司催,410裁判日 2026-0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催,410,20260709,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聲請公示催告。惟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係「臺灣化學纖維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
憑,非在本院轄區,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