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一、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抗告人就相對人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向原法院聲請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經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規定,抗告人不得聲明不服,其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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