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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204 裁判日 2026-04-08 案由:請求離婚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204號 抗 告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142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抗告人就相對人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向原法院聲請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經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規定,抗告人不得聲明不服,其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U%2C115%2C%E5%8F%B0%E6%8A%97%2C204%2C202604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