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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226 裁判日 2026-04-15 案由: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補繳裁判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226號 抗 告 人 林薛彩雲 林 育 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弘濬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補繳裁 判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 14年度重家再字第4號),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僅於當事人對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抗告時,為免裁判歧異,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並未提起抗告。則其對該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判所為抗告,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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