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00,台聲,759 裁判日 2011-08-05 案由:請求競業禁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之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吳瑞敏間 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m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0%2C%E5%8F%B0%E8%81%B2%2C759%2C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