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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簡聲,11 裁判日 2026-04-29 案由: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厚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秀月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107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U%2C115%2C%E5%8F%B0%E7%B0%A1%E8%81%B2%2C11%2C202604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