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秀月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107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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