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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台上,1936 裁判日 2026-04-02 案由:一、台 林澤文與廣達香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閱覽憑證等一部上訴並擴張上訴聲明事件,就該擴張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林澤文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童有德律師 孫全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廣達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全賢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憑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216號),提起一部上訴,並擴張上訴聲明,就該擴張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對該判決駁回其請求閱覽、影印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4文件之訴及編號5文件之上訴(下合稱系爭請求),並未聲明不服。上訴人至上訴期間屆滿後之同年10月8日,始提出民事更正暨上訴補充理由狀擴張聲明,併就系爭請求部分聲明上訴,核屬上訴聲明之擴張,揆諸上開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婷 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吳 依 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文件 ⒈ 廣達香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簽到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 ⒉ 廣達香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⒊ 廣達香大廈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會計憑證、收支傳票、會計帳簿、日記帳、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收支表、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⒋ 廣達香大廈住戶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文件。 ⒌ 被上訴人發文給臺北市政府所有資料。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4%2C%E5%8F%B0%E4%B8%8A%2C1936%2C20260402%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