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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台上,1964 裁判日 2026-04-08 案由:一、台 林癸伶與莊盈慧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並擴張聲明,就該擴張聲明部分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林癸伶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盈慧 張芳玲 陳玲玲 鄭麗容 陳碧映 黃靖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 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345號),提 起上訴,並擴張聲明,就該擴張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乃在避免有礙訴訟終結。則上訴人就第二審敗訴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不得變更或擴張其上訴聲明,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更不得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不得在第三審為訴之追加。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先位之訴給付金額部分,併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5月20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各按月給付逾新臺幣83元(即3,942元),核係上訴第三審後為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林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4%2C%E5%8F%B0%E4%B8%8A%2C1964%2C2026040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