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高國書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吳明益律師複代理人 彭鈞律師 被上訴人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辰 被上訴人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動產所在地」欄「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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