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上易,46 裁判日 2025-06-25 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 附帶上訴人 陳清榮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林世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及第47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就其不利部分(即本院判決主文第四、五、七項)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廖子絜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3%2C%E4%B8%8A%E6%98%93%2C46%2C20250625%2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