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HV,114,訴,1,202506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2:0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曾美芬
- 原告沈炳憲
- 原告廖琳恩
- 被告王陞淵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號
114年度訴字第2號
114年度訴易字第5號
原 告 曾美芬
沈炳憲
廖琳恩
被 告 王陞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王陞淵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陞淵原設址在臺灣省花蓮縣○○○○○街00號(即花蓮○○○○○○○○○)迄今,期間雖入監執行至民國114年4月19日後出監,但並未更改設籍地址而無法送達,有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號卷第81、83頁),本件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因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