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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4,台抗,460 裁判日 2026-04-15 案由:一、台 Gursimran Singh Bhullar與台鋼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再抗告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460號 再 抗告 人 Gursimran Singh Bhullar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鋼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 時狀態處分事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 抗字第460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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