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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